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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 发布时间:2019-10-18 14:53:13 作者:学术委员会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 摘要: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

  •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修订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咨询、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项,重大事项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工作,并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数量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由全体教工大会选举产生向校党委推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上述人员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正式聘任后方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式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对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

    特邀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投票权。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议题后,至少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报送全体委员(涉密材料除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超过1/2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至少2/3的与会委员(不含主任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议题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事先确定。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采取何种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事先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当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投票方式不能做出决定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会议召集人也可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秘书处实名书面提出,必要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秘书处研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如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如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